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执字第014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宜三虎、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宜三虎,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485-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宜三虎,男,1986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宜三虎、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三虎、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天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陕ALT5**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