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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王胜利与鲍春雷、杭州岛石客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利,鲍春雷,杭州岛石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64号原告王胜利。被告鲍春雷。被告杭州岛石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利诉被告鲍春雷、杭州岛石客运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胜利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员 陈国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