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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当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许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当刑初字第00265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服刑犯。2008年10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1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羁押在当涂县看守所服刑。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以及戎某、何某某、许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位于当涂县石桥镇石桥村张某某家中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期间,当涂县年陡镇居民薛某某在该赌场输了钱,后因为欠钱的事情与在赌场内的曹某某发生了口角争执。许某某、戎某等人都是曹某某的朋友,戎某见状就冲上去拽住薛某某。年陡镇居民夏家平是陪同薛某某一起至该赌场的,因其上前拉架,许某某、戎某、何某某、许某甲等人随即对夏家平拳打脚踢,并一直追打至张某某家卧室,将其打倒在卧室的床上。薛某某看见夏某某被打倒,上前用身体护住夏某某,许某某等人则继续对薛某某、夏某某实施殴打,致薛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经鉴定,薛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某、夏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陈某某、曹某某、王某某、许某甲、吴某某、王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