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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密民初字第5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密民初字第5922号原告北京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套里村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郑广学,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泽众,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玉生,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F6层。负责人臧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昆志,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世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密云县,故本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志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