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小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其金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姜其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东民小字第98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其金,男,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其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隋长发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华,被告姜其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沈阳祥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华壹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08年12月29日原告与新华壹品业主委员会签订《新华壹品物业服务合同》及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新华壹品业主委员会签订《新华壹品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新华壹品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为“多层网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被告于2008年10月18日购买新华壹品44-2号5门网点,面积为207.83平方米,被告于2011年11月1日开始拒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物业合同的规定向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390元(23个月);被告支付滞纳金4947元(滞纳金计算至给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姜其金辩称:一、原告起诉不成立,与事实不符。物业公司“五不管”,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下收取物业费我认为不合理;二、原告在我房南墙边开个小门,物业在未经过与我商议,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在我墙体多处打洞凿眼,乱钉挂板报、举报箱,造成我南墙体面目皆非,按目前街面网点楼房价算原告应赔偿我墙面损坏费28000元,并恢复墙面原样。三、自从开了小门严重干扰我单位正常工作,多年来给我造成不可低估的经济损失,有喊声、大声说话、小孩哭闹,严重影响我单位检测仪的调试矫正工作,直接影响了我产品的质量和单位的信誉,另外开了小门后造成环境脏乱差,且物业不进行打扫,我们员工时不时的帮助物业清扫垃圾。还有各种人员在我单位门前乱停放现象,物业都不予管理,希望把所有的问题一并解决好。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9日,原告与新华壹品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新华壹品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新华壹品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为,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商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0.50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合同期满后,2012年2月25日,原告与新华壹品物业主委员会又续签了《新华壹品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同内容与前一个合同内容基本相同。被告系新华壹品小区的业主,网点面积为207.83平方米。被告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至2013年9月30日共欠付原告物业费239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新华壹品物业服务合同二份等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已为被告所住的小区实施了物业服务,被告做为该小区的业主,就应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告的物业服务还不够完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提处在其网点房屋一侧开门等问题,因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其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欠付的物业费2390元(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2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0.50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隋长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