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上海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惠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642号(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642号原告上海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江。委托代理人周秋萍、陈忆向。被告张惠瑛。原告上海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惠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薛云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秋萍、陈忆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惠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原告系被告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企业,被告系上海市闸北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业主却欠付物业费。故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7992.72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惠瑛辩称,对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和期间无异议,未支付的理由:2009年12月底左右,被告家中被盗,该日一个楼面被盗3户人家。报警后,保安无法调出当天的监控录像。被告希望物业给个说法,但是物业也没有与被告沟通过。另外,被告房屋楼板漏水,向物业报修过,原告没有修理,是后来的物业修理的。不同意支付诉讼费和滞纳金。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惠瑛系上海市闸北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高层房屋产权人之一,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66.72平方米。原告上海华欣物业管理公司于2006年12月25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上海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4月30日上海华欣物业管理公司与上海绿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上海市闸北区场中路XXX号(服务区域四至:东临东高径、西靠东营房路、南面为干休所、北临场中路,含上海市闸北区场中路XXX弄XXX号)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2006年5月1日至该小区业委会成立时止,物业管理费标准:高层房屋每月每平方米1.41元。被告张惠瑛属原告物业服务区域的业主,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张惠瑛未支付物业管理费7992.7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物业服务收费重新审核表、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被告户籍信息、上海绿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物业管理费。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惠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992.72元。二、被告张惠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600元。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惠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云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