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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791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军,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简寻源代理审判员  陈春喜人民陪审员  刘香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