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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坪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袁先泽与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先泽,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坪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袁先泽,男。被执行人岳军,男。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袁先泽与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袁先泽自愿申请本案作本次执行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高坪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传才审 判 员  吉小云代理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范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