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杭州唐颂广告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唐颂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笕商初字第363号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委托代理人田金炉。被告杭州唐颂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杭州唐颂广告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3.5元,由原告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潘水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