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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4号原告贾某某,男,住宁县。被告王某甲,男,住宁县。被告王某乙,男,住宁县。被告王某丙,男,住宁县。本院在审理贾某某诉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贾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