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冯念平与罗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念平,罗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3604号原告:冯念平,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罗洪利,男,成年,汉族,个体。原告冯念平诉被告罗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义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念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洪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念平诉称,2012年3月20日,被告罗洪利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剩余50000元被告一直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罗洪利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罗洪利向原告冯念平借款8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30000元,剩余欠款5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2013年11月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罗洪利欠原告冯念平现金,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剩余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洪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冯念平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被告罗洪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