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民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刘先美与刘青珍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先美,刘青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申字第8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先美,男,55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青珍,女,49岁。申请再审人刘先美因与被申请人刘青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常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先美申请再审主要理由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刘青珍未予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先美对刘青珍将当天清理的猪圈粪草搁置房前的行为不满,未通过当地有关组织及时调处,而是在夜间11点左右上门找刘青珍争论而导致双方发生争吵扭打,最终致刘青珍受伤的后果,刘先美因过错侵害刘青珍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主要民事侵权责任,并赔偿其合理损失等费用。刘青珍不顾他人感受,将猪粪等杂物放在自家门外,影响刘先美生活质量,亦系引发双方发生争执扭打致自身受伤的原因,刘青珍具有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刘先美所提“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申请人刘先美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几份证据,均不能否定原判决认定事实。申请人刘先美所提“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刘先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先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