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501号原告:曲某,住隆化县隆化镇。被告:赵某某,住隆化县隆化镇。原告曲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莹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莹负担。审 判 长 钱宝莲审 判 员 郭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秀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洪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