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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3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冯静杰与王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3969号原告冯静杰,男,1986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月,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鑫,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原告冯静杰(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鑫(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帅府园小区底商x号租给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支付了租金及押金。但因被告无法提供产权证明,原告无法办理营业执照。被告随即将房屋租给了案外人杨xx。这种情况下,被告应当将原告所交押金及租金予以返还,但被告借口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16000元、押金12000元及提前搬迁补偿费2000元,共计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帅府园小区底商x号出租给原告使用,租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租金为每年72000元,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分别付清下半年房租36000元;房屋租赁保证金12000元,租赁期满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折扣应由原告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半年房租36000元及房屋租赁保证金12000元。后双方因故发生纠纷,被告于2013年5月27日将帅府园小区底商x号出租给案外人杨xx,并退还原告部分租金20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合同实际签订时间为2013年4月23日左右,其在4月26日得知被告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致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故已于4月26日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其亦未使用房屋;并称2000元系其代被告补偿给帅府园小区底商x号一位承租户的提前搬家补偿费。但原告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据合同约定,在原告交纳租金后,被告应当保证原告对房屋的占有、使用,但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将涉案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确有不妥,应当返还原告房屋租赁押金,即原、被告约定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并返还未履行期间的租金。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租金及押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5月26日期间的租金,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期间内未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故本院对其要求该期间段租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提前搬迁补偿费用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冯静杰房屋租金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共计人民币二万二千八百元;二、驳回原告冯静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冯静杰负担九十元(已交纳),由被告王鑫负担一百八十五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商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