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1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毅诉吴丹、王利萍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吴丹,王利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193-1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丹,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利萍,女,1981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吴丹、王利萍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38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51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吴丹、王利萍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39322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