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执字第11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吕志娇诉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志娇,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196-1号申请执行人吕志娇,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3号天福商务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李彬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吕志娇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金64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6630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彭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