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审民申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城固县迥龙矿山石料场与郭项牢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城固县迥龙矿山石料场,郭项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04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城固县迥龙矿山石料场。负责人:肖勇,该石料场投资人。委托代理人:刘东,陕西兴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项牢,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城固县迥龙矿山石料场(以下简称石料场)因与被申请人郭项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2012)汉中民终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再审申请人城固县迥龙矿山石料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桂 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