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洪武诉王海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武,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武,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刘洪武诉王海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作出了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王海涛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洪武赔偿款65,790.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