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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匡荣松与匡荣辉、曾春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荣松,匡荣辉,曾春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462号原告匡荣松,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桂芬,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荣辉,男,60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曾春欣,女,58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匡荣松与被告匡荣辉、曾春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荣松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匡荣辉、曾春欣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荣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