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4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匡荣松与匡荣辉、曾春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荣松,匡荣辉,曾春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462号原告匡荣松,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桂芬,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匡荣辉,男,60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曾春欣,女,58岁,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匡荣松与被告匡荣辉、曾春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匡荣松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匡荣辉、曾春欣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荣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