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铭波与梁月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铭波,梁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刘铭波。被执行人梁月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2455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月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