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桦民二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青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青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二初字第619号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张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玉光,信贷员。被告:孙青海,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青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00元,由原告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801.00元,余款依法退回。代理审判员  腾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艾书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