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杨飞、谢永存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谢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谢某某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13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某。审 判 长 孙小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