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良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良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528号原告: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勇、徐登敏。被告:王良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良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66元,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温州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外无正文)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