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渝0105民初18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1-0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林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林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5民初1853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 代表人:罗永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林,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天,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林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林、龙海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1.林强偿还截至2020年6月7日的欠款本金62884.67元、利息3095.1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53.95元、消费手续费606.46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8日起至结清本息至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2.林强支付律师服务费1120元。 被告林强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申请日期 2013年11月21日 截至日期 2020年10月7日 欠款金额 本金 62882.06元 利息 7212.91元 消费手续费 606.46元 律师费 112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林强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要求林强偿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复利、消费手续费及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强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截至2020年10月7日的欠款本金62882.06元、利息7212.91元、消费手续费606.46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结清本息至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二、 被告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律师服务费1120元; 三、 驳回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02元,减半收取768.01元,由被告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雪妍 二○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颜瑶莎 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