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山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刘复进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山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2013年7月1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彭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江骥,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章建,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江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7日,时任眉山新筑建设机械公司山西片区经理的刘某某在没有取得眉山新筑建设机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山西晋城人郝嘉作为眉山新筑建设机械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在没有与山西一级代理商临汾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协商好货款给付方式的情况下,刘某某出具提车证明,让郝嘉从临汾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走一台XZ**-8挖掘机。2012年6月9日、7月11日、8月16日,郝嘉分三次汇款4.5万元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光大银行帐户。被告人刘某某对眉山新筑建设机械公司谎称货款已转交公司的代理商临汾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则将3万元用于支付自己在2012年3月向临汾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公司购买的吉利小轿车货款,其余1.5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退赔所有赃款,并得到公司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不再违规,本人系初犯,已退赔所有赃款,并得到公司的谅解,且家有老母亲和一个八岁的儿子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本人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所有赃款,并得到公司的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当庭提交被告人的户籍登记证明,上杭县湖洋乡通桥村民委员会申请书,眉山新筑建设机械公司出具的收据、谅解书。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巳向眉山新筑建设机械公司退赔赃款人民币45000元,已得到该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报案材料、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手机转帐查询、劳动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说明、《情况说明》的说明、收据、谅解书;临汾利亚江农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关于新筑公司XZ65-8挖掘机的情况说明、挖掘机产品代销合作协议书、欠条;郝嘉关于临汾古县新筑65-8挖掘机情况说明、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存款回单;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提车证明、车辆信息;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厦门市笫二看守所寄押情况证明;上杭县公安局湖洋派出所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上杭县湖洋乡通桥村民委员会申请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积极退清赃款,得到公司的谅解,予以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岳龙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惠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公告本院定于二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彭山县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刘复进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特此公告二0-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