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黄林先与丁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先,丁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黄林先。委托代理人:王志春。被告:丁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责人:毛新龙。委托代理人:童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先诉被告丁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林先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林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林先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林先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