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青海与河南神源煤炭气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力、李瑞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青海,河南神源煤炭气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力,李瑞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初字第1818号原告孙青海,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神源煤炭气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县庙口镇东场村村西。法定代理人李宝林,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永力,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被告李瑞金,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青海与被告河南神源煤炭气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力、李瑞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青海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神源煤炭气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永力、李瑞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青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青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6元,减半收取8713元,由原告孙青海负担。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郭彩艳人民陪审员申丽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