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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丁学林与杨正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705号原告丁学林,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高,阜宁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庄,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学林与被告杨正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林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正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学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