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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周月刚,徐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周月刚,徐丽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1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14号。负责人魏懋疆,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坚,该行职员。被告周月刚,男,汉族,居民。被告徐丽霞,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诉被告周月刚、徐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周月刚、徐丽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月刚、徐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