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执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韩振国与郜秋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振国,郜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执初字第00487号申请执行人韩振国被执行人郜秋芬本院在执行韩振国诉郜秋芬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郜秋芬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二初字笫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