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二终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陈国兴诉奥龙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奥龙汽车有限公司,陈国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二终字第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奥龙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州经济开发区波导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陈广滨,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兴。陈国兴诉奥龙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奥龙汽车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兰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驳回奥龙汽车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奥龙汽车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查期间,陈国兴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兰民二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陈国兴撤回对被告奥龙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2013年11月21日,奥龙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奥龙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龙汽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