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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1225号原告袁某某被告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