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孟茂、河池市联兴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郭孟茂,河池市联兴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孟茂。被执行人河池市联兴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孟茂、河池市联兴物资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的(2010)金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44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尚欠借款本金575130元(之前已执行得款532000元,其中偿还本金524870元、扣缴执行费7130元)及其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5239.2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30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孟茂确认至2013年10月30日止,被执行人尚欠本金575130元、利息617875元(从2010年8月1日起,算至2013年10月30日止,按生效调解书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合计1193005元。现申请执行人广西河池大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孟茂经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被执行人郭孟茂自愿以其位于河池市“拉登小区”的宅基地一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1)私地XXX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河池市(2001)地证字第XXX号】转让给买受人韦铁民(公民身份号码:452701XXXXXXXX0036),由韦铁民支付上述款项给申请执行人(已支付),以了结本案的全部债权债务;本案执行费1430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已交纳)。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希甜审判员 班晨瑞审判员 韦汉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