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初字第9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侯素梅郭生枝、王立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素梅,郭生枝,王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初字第985-1号原告侯素梅。被告郭生枝。被告王立娟。本院在审理原��侯素梅诉被告郭生枝、王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年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尹则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