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22号原告薛某。被告刘某,1978年12月22日。原告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