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商初字第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金琴、王金海与董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琴,王金海,董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1381-1号原告:王金琴。原告:王金海。被告:董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琴、王金海与被告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刚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启刚代理审判员 阎子佳人民陪审员 相建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