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甲交通肇事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栖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辩护人赵奎。辩护人XX。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栖检诉刑诉(2013)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雅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赵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对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2、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扩大;3、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系初犯;4、本案案发现场无路灯,被害人事故车辆自重较大,这些都导致了此事故的严重后果;5、被告人系自首。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0时5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苏C×××××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沿宁洛高速公路中心护栏右侧第三股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宁洛高速公路南京段连接线(雍庄立交桥)路段处,在高速公路倒车行驶过程中,遇被害人鹿某驾驶苏A×××××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沿相同车道行驶至此,鹿某所驾货车驾驶室前部撞到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货车左后侧,致使鹿某及鹿某所驾货车驾驶室内乘客黄某乙、黄某丙均受伤,后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将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被告人陈某甲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创伤而死亡,被害人黄某丙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鹿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黄某乙、黄某丙不负此事故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亲属已以被告人陈某甲、肇事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鹿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乙、黄某甲、张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保险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均不持异议,证据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高速公路上倒车行驶过程中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肇事车辆已投保,在量刑时将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案发现场无路灯、被害人事故车辆自重较大导致了此事故严重后果及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在高速公路上倒车行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鹿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对道路情况观察疏忽,对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乙不负事故责任,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朱绍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