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民申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胡仕伟、金玫与杭州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仕伟,金玫,杭州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仕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农。再审申请人胡仕伟、金玫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民终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胡仕伟、金玫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胡仕伟、金玫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仕伟、金玫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蒋旭东代理审判员  陆秋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之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