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2013)芙执字第116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翠英,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莫翠英被执行人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劳人在仲案字(2013)339号裁决书,于2013年9月3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存款2268.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