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汉奋与被告朱海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曹军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奋,朱海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曹军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刘汉奋。委托代理人王瑞。被告朱海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被告曹军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奋与被告朱海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支公司、曹军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奋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刘汉奋。代理审判员 张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