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溪民一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毛朝晖与夏飞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xx,夏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溪民一初字第160号原告:毛xx。被告: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夏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保全费476元,合计946元,由原告毛xx负担。审 判 长 戴金柱代理审判员 陈石磊人民陪审员 蒋晓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琼琼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