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冷海华、徐润泽、徐铎、赵秀娥与欧阳傅杰、李令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铎,冷海华,徐润泽,赵秀娥,李令强,欧阳傅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徐铎,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冷海华,女,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润泽,男,200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秀娥,195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令强,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傅杰,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冷海华、徐润泽、徐铎、赵秀娥与被执行人欧阳傅杰、李令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四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