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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民初字第06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邱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邱学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61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素佐,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邱学峰,××,×××××××××××出生,××族,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告邱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蒲兴华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