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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仇国平与孙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59号原告:仇国平。被告:孙国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国平与被告孙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国平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国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仇国平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国平撤回对被告孙国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仇国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