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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袁计祖与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计祖,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初字第938号原告袁计祖,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吉,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峰,男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计祖与被告李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计祖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计祖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计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3元,减半交纳1006.5元,由原告袁计祖负担。审判员  李永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