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74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22号。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析产继承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日29日以(2013)高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潍高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人李朋芳)在高密市朝阳街道后埠口居委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