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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874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22号。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与被告李某丙析产继承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日29日以(2013)高民初字第38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潍高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人李朋芳)在高密市朝阳街道后埠口居委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