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保字第012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翁选与李亮、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封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选,李亮,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保字第01221-2号原告翁选,男,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维章,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昆,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亮,男,农民。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69号碑林区政府大楼21层。法定代表人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选与被告李亮、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蓝民保字第01221-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翁选与被告李亮及被告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告李亮名下的陕AD54**号中型厢式货车的车辆产权转移手续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 媛人民陪审员 薛志勤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铁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