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华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被告人陈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于湖南省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3)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超、代理检察员邓洁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从岳阳购买冰毒约45克后在华容县城关镇分装成小包向吸毒人员出售。2013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帮助被告人何某某2次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2013年7月29日9时许,公安干警在被告人何某某住的华容县城关镇“香港城时尚酒店”518房查获疑似冰毒58小包。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41.805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说明、常口信息、手机短信记录、扣押清单、电话详单;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鉴定所毒品鉴定书;5、尿检报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从岳阳购买冰毒约45克后在华容县城关镇分装成小包,用于自己吸食和向他人贩卖。被告人陈某某协助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2次,帮何政获取毒资400元。1、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接到吸毒人员杨XX向其求购200元冰毒的电话,于是从入住的华容县城关镇“香港城时尚酒店”房内拿出1小包冰毒,要被告人陈某某给杨送去。被告人陈某某与杨某某电话联系后,在华容县城关镇“馨悦宾馆”附近将毒品给了杨,并收取了200元毒资。2、2013年7月25日凌晨2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向被告人何某某短信赊购200元的冰毒,被告人何某某回复杨某某让陈某某将货送来。稍后,被告人何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将一小包冰毒在华容县城关镇荷香巷交给杨某某。事后,杨某某将200元毒资给了被告人何某某。2013年7月29日9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住处的华容县城关镇“香港城时尚酒店”526房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58小包。经鉴定,查获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41.805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013年7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华容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何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称量记录;4、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3]594号毒品鉴定书;5、通话详单、手机短信记录、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和到案经过说明;6、视听资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41.8057克;被告人陈某某帮助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2次,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以贩养吸,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某某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袁 芬人民陪审员 秦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