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3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燕青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燕青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361-1号原告承德燕青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青,总经理。被告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燕青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双滦区滦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燕青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38.00元减半收取1019.00元,保全费970.00元,合计1989.00元,由原告承德燕青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