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忻中民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生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生些,山西省五台山妙德庵管理委员会,师秀娥,师秀萍,白月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忻中民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生些。委托代理人厚子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五台山妙德庵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释圣慧。委托代理人褚玉龙。原审被告师秀娥。原审被告师秀萍。原审被告白月清。上诉人陈生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上诉人陈生些。审 判 长 樊永生审 判 员 李小荣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