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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中民终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陈生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生些,山西省五台山妙德庵管理委员会,师秀娥,师秀萍,白月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忻中民终字第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生些。委托代理人厚子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五台山妙德庵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释圣慧。委托代理人褚玉龙。原审被告师秀娥。原审被告师秀萍。原审被告白月清。上诉人陈生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2)五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退还上诉人陈生些。审 判 长  樊永生审 判 员  李小荣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慧